原告诉称:在2006年间,第一被告在伊川县设立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伊川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是第三被告吕立功。因被告单位资金周转紧张,于2014年3月9日向我借款10万元,月息为2分,当时我是用转款的形式交给第二被告负责人吕立功,二被告并给我们出具了借条,又盖了公章。因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在伊川设立的派出机构,后多次讨要无果。无奈,只有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起诉,要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及清偿借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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