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石文晓,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光森,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相有诉被告伊川县江左镇石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相有以被告现经济困难,不给被告再增加负担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伊川县江左镇石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相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相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石相有负担。 审 判 长 刘要辉 代理审判员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俊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