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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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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相有诉伊川县江左镇石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被告:伊川县江左镇石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文晓,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光森,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相有诉被告伊川县江左镇石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相有以被告现经济困难,

被告:伊川县江左镇石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文晓,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光森,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相有诉被告伊川县江左镇石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相有以被告现经济困难,不给被告再增加负担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伊川县江左镇石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相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相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石相有负担。

审 判 长  刘要辉

代理审判员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俊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