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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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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六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申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白元乡。 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伊川县电业局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六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申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白元乡。

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伊川县电业局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