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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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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某经合法传唤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