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王静娥,女,1972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伊川县伊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占玲。 被告:王占玲,女,196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伊川县丰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姚运磊。 被告:姚铁军,男,1956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原告王静娥诉被告伊川县伊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占玲、伊川县丰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姚铁军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标的为210万元。本案被告王占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被告姚铁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由于目前该二被告的刑事案件正在办理中,待该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后,根据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静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退还原告王静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东亮 代理审判员 李佳楠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赛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