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董钦周,男,196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刘雅豪,男,197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左艳丽,女,197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宋妞,女,195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钦周与被告刘雅豪、左艳丽、宋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刘雅豪、左艳丽、宋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钦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钦周撤回对被告刘雅豪、左艳丽、宋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董钦周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在(2015)伊三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 审 判 长 刘东亮 代理审判员 李佳楠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赛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