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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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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晶晶与张鹏强、伊川银兴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赵晶晶,女,汉族,1990年生,住伊川县吕店乡。 被告:张鹏强,男,汉族,1989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伊川银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未来公寓,法定代表人郭星雨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赵晶晶,女,汉族,1990年生,住伊川县吕店乡。

被告:张鹏强,男,汉族,1989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伊川银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未来公寓,法定代表人郭星雨。

本院受理原告赵晶晶诉被告张鹏强、伊川银兴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晶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