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卢宁毅,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党顺木,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党少飞,男,22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卢梦娇,女,20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远育普,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任鹏宇,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党明飞,男,20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魏文豪,男,20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李季龙,男,20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原告卢宁毅诉被告党顺木、党少飞、卢梦娇、远育普、任鹏宇、党明飞、魏文豪、李季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宁毅以与被告远育普、任鹏宇达成调解,被告党顺木已经主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党顺木、党少飞、卢梦娇、党明飞、魏文豪、李季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宁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宁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5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卢宁毅负担。 审 判 长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改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