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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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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宁毅诉党顺木、党少飞、卢梦娇、远育普、任鹏宇、党明飞、魏文豪、李季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卢宁毅,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党顺木,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党少飞,男,22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卢宁毅,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党顺木,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党少飞,男,22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卢梦娇,女,20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远育普,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任鹏宇,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党明飞,男,20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魏文豪,男,20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李季龙,男,20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原告卢宁毅诉被告党顺木、党少飞、卢梦娇、远育普、任鹏宇、党明飞、魏文豪、李季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宁毅以与被告远育普、任鹏宇达成调解,被告党顺木已经主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党顺木、党少飞、卢梦娇、党明飞、魏文豪、李季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宁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宁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5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卢宁毅负担。

审 判 长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改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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