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宋建立诉张少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宋建立,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酒后乡。 被告:张少轻,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委托代理人:尹宝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建立诉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建立,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酒后乡。

被告:张少轻,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委托代理人:尹宝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立诉被告张少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建立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少轻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建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宋建立负担。

审判员  赵孟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