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再给被告张某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