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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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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卿诉李国栋、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51号 原告:刘国卿,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李国栋,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陈静,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51号

原告:刘国卿,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李国栋,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陈静,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卿诉被告李国栋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卿提供的被告李国栋、陈静的送达地址送达不能,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李国栋、陈静的其他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国栋、陈静的送达地址,原告刘国卿亦不同意以公告形式送达。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国卿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要辉

代理审判员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俊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