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刘好峰,女,汉族,1982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刘党印,男,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乡。 原告刘好峰诉被告刘党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标的为50万元。本案被告刘党印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由于目前被告刘党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正在办理中,待该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后,根据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其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好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刘好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西旺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