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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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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向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三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苏攀峰,男,197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利成,男,1970年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三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苏攀峰,男,197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利成,男,197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该公司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卫,男,197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焦世国。

被告:史向科,男,汉族,40岁,住伊川县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向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向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向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1元,由原告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