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卿,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红卫,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周,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原告伊川县吕店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小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川县吕店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小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吕店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川县吕店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伊川县吕店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赵孟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