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65号 原告:晏建恒,男,汉族,1965年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彭婆镇,法定代表人郭社军。 被告:郭社军,男,汉族,196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昌灿红,女,汉族,196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陈站飞,男,汉族,1991年生,住伊川县平等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建恒诉被告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郭社军、昌灿红、陈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组,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建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