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孟欣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