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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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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孟欣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