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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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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35号

原告:某甲,女,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原告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

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