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35号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 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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