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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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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会霞诉王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五民小字第3号 原告:谷会霞,女,197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王可可,女,198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原告谷会霞诉被告王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五民小字第3号

原告:谷会霞,女,197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王可可,女,198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原告谷会霞诉被告王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会霞以双方矛盾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可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会霞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可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会霞撤回对被告王可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会霞负担。

审判员  王桥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