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五民小字第3号
原告:谷会霞,女,197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王可可,女,198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原告谷会霞诉被告王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会霞以双方矛盾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可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会霞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可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会霞撤回对被告王可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会霞负担。
审判员 王桥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