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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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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本院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19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本院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

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