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周灵霞,女,汉族,1959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董建国,男,汉族,1966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灵霞诉被告董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灵霞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董建国找不到,但保留起诉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灵霞撤回对被告董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为730元,由原告周灵霞负担。 审 判 长 陆珊珊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楚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