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周森强,男,197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周红治,男,1970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周迎强,男,1980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森强诉被告周红治、周迎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森强于2015年7月9日以被告周红治已将车辆返还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红治、周迎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森强撤回对被告周红治、周迎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森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赛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