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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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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森强与周红治、周迎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周森强,男,197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周红治,男,1970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周迎强,男,1980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森强诉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周森强,男,197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周红治,男,1970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周迎强,男,1980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森强诉被告周红治、周迎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森强于2015年7月9日以被告周红治已将车辆返还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红治、周迎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森强撤回对被告周红治、周迎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森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赛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