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二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