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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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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贝时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厦门市贝时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水寨镇,法定代表人刘占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贝时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厦门市贝时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水寨镇,法定代表人刘占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贝时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贝时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贝时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0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