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97号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