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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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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9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3年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协商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9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93年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