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二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被告:位某某,男,199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 委托代理人: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位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