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李晓雷,男,1984年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梁琴,女,成年,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雷诉被告梁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梁琴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雷撤回对被告梁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晓雷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楠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赛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