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李小妞,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周治乐,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李小妞诉被告周治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妞以找不到周治乐下落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治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小妞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