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李卫东,男,汉族,1970年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曹奇峰,男,汉族,194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诉被告曹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卫东撤回对被告曹奇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