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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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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锁强与金俊峰、李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伊三民初字第380号 原告朱锁强,男,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荣誉,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俊峰,男,汉族,1974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伊三民初字第380号

原告朱锁强,男,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荣誉,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俊峰,男,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李建利,男,汉族,1973年生,住伊川县。

原告朱锁强诉被告金俊峰、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5日,被告金俊峰向原告朱锁强借款15万元现金用于周转,限期2个月,逾期按每天千分之四计违约金,被告李建利为履约担保人,并自愿以房产(伊川县实验小学家属院西单元三楼门朝西)及豫C19016号小轿车作抵押。还约定此笔借款直至本息还清方可解除担保责任。2012年9月前的利息已结清,李建利还曾代金俊峰付了三个月利息。之后,两被告推诿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金俊峰偿付借款15万元及违约金损失5万元;2、被告李建利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诉借款人为金俊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显示借款人为金俊锋,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金俊峰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可待查实被告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锁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还原告朱锁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赛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