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113号
被告吉勇伟,男,42岁。
第三人崔志辉,男,39岁。
第三人李献,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风与被告吉勇伟、第三人崔志辉、第三人李献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风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杜金风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金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金风负担。
审 判 长 乔同五
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
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