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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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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金风与被告吉勇伟、第三人崔志辉、第三人李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113号 原告杜金风,女,46岁。 被告吉勇伟,男,42岁。 第三人崔志辉,男,39岁。 第三人李献,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风与被告吉勇伟、第三人崔志辉、第三人李献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113号

原告金风,女,46岁。

被告吉勇伟,男,42岁。

第三人崔志辉,男,39岁。

第三人李献,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风被告吉勇伟、第三人崔志辉、第三人李献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风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杜金风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金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金风负担。

审 判 长  乔同五

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

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倩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