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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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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春利与被告李冰冰、薛春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343号 原告薛春利,女,33岁。 被告李冰冰,男,28岁。 被告薛春捞,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利与被告李冰冰、薛春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春利以该纠纷当事人已采取其他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343号

原告薛春利,女,33岁。

被告李冰冰,男,28岁。

被告薛春捞,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利与被告李冰冰、薛春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薛春利以该纷当事人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春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春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薛春利负担。

审判员  郭洁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