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343号
原告薛春利,女,33岁。
被告薛春捞,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利与被告李冰冰、薛春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春利以该纠纷当事人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春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春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薛春利负担。
审判员 郭洁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