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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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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锋诉被告苗号锋、孟津县会盟镇双槐村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213号 原告王海锋,男,37岁。 被告苗号锋,男,44岁。 被告孟津县会盟镇双槐村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锋诉被告苗号锋、孟津县会盟镇双槐村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213号

原告王海锋,男,37岁。

被告苗号锋,男,44岁。

被告孟津县会盟镇双槐村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锋诉被告苗号锋、孟津县会盟镇双槐村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海锋负担。

审判员  乔同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