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213号
被告苗号锋,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锋诉被告苗号锋、孟津县会盟镇双槐村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海锋负担。
审判员 乔同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