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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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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豫港龙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金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路24号华泰王城9楼。 代表人:陈京明,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鸿超,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金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路24号华泰王城9楼。

代表人:陈京明,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鸿超,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豫港龙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水寨镇乐志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宗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利民,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洛阳豫港龙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港龙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交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民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杨鸿超,被上诉人豫港龙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6时30分左右,王家栋驾驶豫C71M9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伊川县洛栾快道伊川北高速路口由北向南行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追尾撞在同向行驶王社伟驾驶的正在等候红绿灯的豫C91369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伊川县公安局认定,王家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社伟不负事故责任。经查,王社伟驾驶的豫C91369号轿车所有人为豫港龙泉公司,该车在民安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488000元,并投保有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4日0时至2014年12月3日24时止。原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豫C91369号轿车经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定损车辆损失为90256元,支付定损费4000元。后车辆在洛阳市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支付维修费9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豫港龙泉公司所有的豫C91369号轿车在民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民安财险出具保单,二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现豫港龙泉公司要求民安财险赔偿其车辆损失9万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豫港龙泉公司要求民安财险承担车辆损失评估费4000元,系为确定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予支持。豫港龙泉公司主张的租车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民安财险在赔偿豫港龙泉公司赔偿金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民安财险十日内赔偿豫港龙泉公司94000元;二、驳回豫港龙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2262.50元,由民安财险负担。

民安财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应追加事故中的有责肇事车辆豫C71M92司机王家栋和车主陈方桂,由于遗漏重要当事人,应发回重审。同时,依据豫港龙泉公司自己提交的车损险条款第11条的规定,豫港龙泉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民安财险替有责肇事车豫C71M92赔偿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豫港龙泉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豫港龙泉公司答辩称:一、原审程序合法。民安财险关于原审遗漏当事人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不应追加其他人员。二、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民安财险认为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是对法律理解错误。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豫港龙泉公司在民安财险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豫港龙泉公司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民安财险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已告知民安财险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案不需追加肇事方参加诉讼,民安财险上诉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262元,由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