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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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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社斌与被告洛阳市朗孚机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朗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战杰 委托代理人:张学会 上诉人汪社斌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朗孚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朗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战杰

委托代理人:张学会

上诉人汪社斌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朗孚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社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民哲,被上诉人称朗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战杰、张学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太山

审 判 员 邢玉玲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