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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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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王某离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赵艳红,女,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孟津县。系赵某姐姐。 委托代理人:骆健康,孟津县白鹤法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赵艳红,女,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孟津县。系赵某姐姐。

委托代理人:骆健康,孟津县白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王保存,男,汉族,1953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某父亲。

上诉人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红、骆健康,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苏 娜

审 判 员  肖秋宣

助理审判员  周艺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艳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