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金周 委托代理人:孙霖、王淼,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艮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西周 委托代理人:刘广全,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上诉人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和香 上诉人翟金周因与被上诉人翟艮周、翟西周、曹和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重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金周的委托代理人孙霖,被上诉人翟金周、翟艮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重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