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苗荣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乃义、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治平、王苗荣与被上诉人邓万福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治平、王苗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乃义、平艳玲,被上诉人邓万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太山 审 判 员 邢玉玲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