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凯民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何建伟、马新苹与被上诉人于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建伟、马新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建伟、马新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