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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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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建伟、马新苹与被上诉人于凯民按撤诉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凯民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何建伟、马新苹与被上诉人于凯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凯民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何建伟、马新苹与被上诉人于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建伟、马新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建伟、马新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