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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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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尤某某与被上诉人尤某某、尤某某等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委托代理人:王全香,女,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尤某,系尤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

委托代理人:王全香,女,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尤某,系尤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宝鸡市建筑公司员工,住宝鸡市。

尤某、尤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鲁青,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尤某、尤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尤某,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尤某,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高新区。

上诉人尤某因与被上诉人尤某、尤某、尤某及尤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全香、刘玉森,被上诉人尤某、尤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鲁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尤某、尤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字

第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尤安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春 峰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周 艺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