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刘秀荣,女,汉族。 申请人刘秀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小妮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秀荣诉称,申请人刘秀荣之弟刘文怀与被申请人刘小妮为夫妻,刘小妮为精神病人,是在村路边公路上领到家中和刘文怀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生育两个孩子,儿子刘某甲(11岁),女儿刘某(8岁),刘文怀于2014年农历12月17日死亡。刘小妮于2013年2月22日走失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申请法院宣告刘小妮失踪。 经查,刘小妮,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户籍地址:通许县竖岗镇后刘庄村41号。刘小妮与刘秀荣系姐弟媳关系,刘小妮丈夫刘文怀已死亡,两个孩子现跟随刘秀荣生活。刘小妮因患有精神疾病于2013年2月22日走失,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未归。现刘秀荣诉至本院请求宣告刘小妮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刘小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小妮仍下落不明。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刘小妮有财产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刘小妮因患有精神疾病走失至今二年有余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刘秀荣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刘小妮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小妮为失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