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利军 委托代理人:辛利伟、王勇,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振卿,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李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利军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利军的委托代理人辛利伟、王勇,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李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