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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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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三才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栾川县粮食局饲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延军,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粮食局饲料公司 法定代表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延军,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粮食局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东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荣贞,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上诉人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栾川县粮食局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延军、被上诉人栾川县粮食局饲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荣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