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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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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保成与被上诉人王桂荣等六人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30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保成 委托代理人:王振刚,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东阳,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30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保成

委托代理人:王振刚,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东阳,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珠章

委托代理人:冯全利、吕伯梅,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系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

原审被告:新安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贾长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现龙,该单位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新安县城关镇王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金栓,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王保成因与被上诉人王桂荣、王桂平、王梅兰、王桂云、王云平、雷珠章及原审被告新安县教育局、新安县城关镇王庄居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保成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刚、高东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全利、吕伯梅,原审被告新安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郑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新安县城关镇王庄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六原告之父王德崇和第三人王保成之父王宣书系叔侄关系。2012年5月22日前后,因被告新安县教育局的下属机构职教中心办校征用土地,将原告父亲王德崇的宅基房屋占用拆除,所补补偿款36000元,至今没有交付给原告。王德崇系六原告的父亲,王德崇共有六个女儿。1997年9月7日王德崇去世,留有遗产房屋六间,窑两孔。第三人出面认为王德崇生前没有儿子,自己父亲是王德崇的侄子,对遗留下来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要求自己应得赔偿款,致使原告的赔偿款不能及时到位,原告即诉至本院。另查明:王德崇的六女儿王梅荣已于2003年11月死亡,雷珠章系其丈夫。双方子女雷亮、雷玉自愿放弃本案所涉及的继承权利。

原审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等,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六原告系死者王德崇的女儿及女婿,王德崇的配偶及父母已均死亡于王德崇前,故本案的六原告系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王德崇所留遗产六原告有均等的继承权利。本案第三人王保成称其父王宣书在六原告之母去世时,与王德崇有口头协议,王宣书每月给王德崇30元赡养费,并对王德崇养老送终,王德崇死后的遗产由王宣书继承,但第三人王保成及其父王宣书长期生活在外地,没有证据证明其对王德崇尽过赡养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按所谓的口头约定为王德崇养老送终,故其辩称继承王德崇遗产的理由依法不予采信。但六原告要求被告新安县王庄居民委员会给其补偿王德崇房屋宅基地一所的请求,不是法院处理范围,本院对原告此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安县教育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六原告赔偿款36000元。二、驳回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新安县教育局负担。

王保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审原告所诉称的六间房屋和两孔窑并非原告之父所有,更不属于原告依法继承的遗产范围。1985年10月因王德崇的房屋年久失修,破烂不堪,有我父亲王宣书为其返修重建。1980年王德崇的六个儿女已全部相继出嫁,王德崇夫妇年事已高无人照料,有我的父亲王宣书担负起赡养义务。1990年王德崇老伴去世后,六个儿女不愿出钱为其母亲办理后事,在王德崇的请求下,是我父亲王宣书出资为其老伴料理后事。后在王西文、王振连、程长发等的主持和见证下,王德崇和我父亲约定,王德崇由我父亲负责赡养,我父亲每月给王德崇30元赡养费,为王德崇养老送终,王德崇去世后的全部房产归我父亲所有。后我父亲依约赡养王德崇,并在其亡故后为其办理丧事。故我父亲应以约定继承王德崇的财产。本案涉及的财产被拆迁征用后,该院落周围的树木共计6万元左右,已被原告方全部获得。树木赔偿和房屋赔偿问题,双方经村委会调解,由原告方在获得的树木赔偿款中拿出3000元给王宣书,其余涉及的房屋、土地及坟地赔偿款全部归王宣书所有。一审程序错误,涉及该院落房屋土地赔偿款的获得权为我父亲王宣书,王宣书才是名正言顺的原告。涉及该院落房屋土地赔偿款的获得权争议而言,我父亲王宣书现健在,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应将我列为第三人。

王桂荣、王桂平、王梅兰、王桂云、王云平、雷珠章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判。1、一审中,六答辩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王德崇(系六答辩人父亲)在1983年元月26日新安县新政宅基证字第NO.095451号宅基地使用证存根,证明新安县教育局的下属机构职教中心办校征用土地系王德崇合法取得的宅基使用证所建的房屋。2、王德崇生前有六个女儿,1997年9月7日王德崇去世,留有遗产房屋六间,窑两孔。3、上诉人出面认为王德崇生前没有儿子,自己父亲王宣书是王德崇的侄子,对遗留下来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证明王德崇生前由王宣书尽过赡养义务,况且,上诉人父亲王宣书一直在外工作长期生活在外地。综上,根据继承法规定,本案中六答辩人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德崇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六答辩人均有继承权利。

新安县教育局答辩称:一审判决会让教育局两次支付,教育局已经把钱支付过了。

新安县城关镇王庄居民委员会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王桂荣、王桂平、王梅兰、王桂云、王云平、雷珠章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德崇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房屋,六被上诉人均有继承权利,因原审被告新安县教育局的下属机构职教中心办校征用土地,将六被上诉人父亲王德崇的宅基房屋占用拆除,所补补偿款36000元,应由六被上诉人继承。上诉人王保成称其父王宣书在六被上诉人之母去世时,与王德崇有口头协议,王宣书每月给王德崇30元赡养费,并对王德崇养老送终,王德崇死后的遗产由王宣书继承,但上诉人王保成及其父王宣书长期生活在外地,没有证据证明其对王德崇尽过赡养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按所谓的口头约定为王德崇养老送终,故其辩称继承王德崇遗产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王宝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