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民金初字第20-1号 被告李华民。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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