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张铁平,男,住河南省开封市。 原告张雯淼,女。 法定代理人陈娟。系张雯淼母亲。 原告张震,男,住河南省开封市。 原告张宇,男,住河南省开封市。 四原告共同代理人瞿永庆,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四原告共同代理人崔俊涛,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春辉,男,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代理人商会庆,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春杰,男,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代理人商会庆,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阳光新天地3号楼一、二层。 负责人杨文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春亚,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明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张铁平、张雯淼、张震、张宇、杨桂召诉被告李春杰、李春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开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5年4月22日上午九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铁平、张震、张宇、张雪淼法定代理人陈娟与五原告的共同代理人瞿永庆、崔俊涛,平安财险开封公司代理人樊春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杰、李春辉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4日10时20分,被告李春辉驾驶豫BUF5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追尾碰撞原告张铁平同方向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造成张铁平、张雯淼受伤,杨允斌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铁平、张雯淼、杨允斌被送至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杨允斌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铁平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3天,被诊断为:1、右上肺继发性结核伴钙化,纤维化;2、双下肺轻度挫伤;3、肺气肿,肺大疱;4、左侧第6-10肋骨骨折;5、部分腰椎横突骨折等损伤。原告张雯淼住院治疗54天,被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内积气;2、面部多处皮肤擦伤,肢体外伤,右踝内侧皮肤撕脱伤;3、双侧下肢大面积皮肤擦伤;4、腰背、臀部大面积皮肤擦伤等损伤。张铁平花费医疗费11298.75元,张雯淼花费医疗费15240.91元。原告张铁平的妻子杨允斌花费抢救费2423.38元。被告仅支付原告治疗费2.9万元,其余损失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三被告赔偿受害人杨允斌医疗费2423.38元,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358368.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527.4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医院停尸费6000元;2、判令三位被告赔偿原告张铁平医疗费11298.75元,营养费860元,护理费3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追加;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雯淼医疗费15240.91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4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后期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法医鉴定费120元;4、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2000元。 被告李春辉、李春杰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当庭辩论及质证权利。二位被告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内容如下:一、二位被告对该案受害人表示同情,对其亲属表示慰问;二、二位被告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要求,且应由二位被告承担部分,二位被告同意承担;三、原告诉讼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违背,不应支持;四、原告诉求的伤残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应在原告伤残鉴定及后续治疗实际发生后再予以裁判。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已赔偿了原告29000元,原告诉状中已认可。 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辩称:其对伤者表示同情;在依法查实驾驶人没有醉驾、逃逸等免赔事由后,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合理合法的损失;鉴定费、评估费及诉讼费属间接损失,其不予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李春辉驾驶豫BUF5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追尾碰撞原告张铁平同方向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造成张铁平、张雯淼受伤,杨允斌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铁平、张雯淼、杨允斌被送至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杨允斌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铁平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3天,被诊断为:1、右上肺继发性结核伴钙化,纤维化;2、双下肺轻度挫伤;3、肺气肿,肺大疱;4、左侧第6-10肋骨骨折;5、部分腰椎横突骨折等损伤。原告张雯淼住院治疗54天,被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内积气;2、面部多处皮肤擦伤,肢体外伤,右踝内侧皮肤撕脱伤;3、双侧下肢大面积皮肤擦伤;4、腰背、臀部大面积皮肤擦伤等损伤。张铁平花费医疗费11298.75元,张雯淼花费医疗费15240.91元。原告张铁平的妻子杨允斌花费医疗费2423.38元。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汴公土交认字(2014)14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春辉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14年8月14日李春辉赔偿受害人杨允斌丧葬费20000元,2014年8月20日李春辉赔偿张铁平医疗费7000元,2014年8月29日李春辉赔偿张铁平、张雯淼医疗费2000元,2015年4月8日李春辉赔偿原告张铁平、张震、张宇80000元。豫BUF519号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开封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李春杰事发时在豫BUF519号肇事车辆上乘坐。 另查明,杨允斌系原告张震、张宇的母亲。张雪淼系张震的女儿。 在查明,2015年7月24日原告张铁平、张雯淼、张震、张宇与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平安财险开封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车损费共计121500元,并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经测算,因杨允斌死亡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2423.38元;丧葬费19401.99元(38804元/年÷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390263.2元(24394.45元/年×16年);被抚养人杨桂召因在开庭时撤诉,本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45000元,共计412088.57元。 原告张铁平的损失为:医疗费11298.75元;营养费430元(43天×10元/天);护理费3354.24元(28472元/年÷365天×4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43天×30元/天);交通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1000元,共计18915.93元。 原告张雯淼的损失为:医疗费15240.91元;营养费540元(10元/天×54天);护理费4212.30元(28472元/年÷365天×5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54天×30元/天);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28550.8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