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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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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王晖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446号 原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武保平,组长。 委托代理人燕建华,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晖,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随生,河南龙文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446号

原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武保平,组长。

委托代理人燕建华,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晖,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随生,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王晖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5年5月26日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送达被告。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由审判员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燕建华,被告王晖及其委托代理人樊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幼儿园,于2006年8月25日承包给开封市统合幼儿园王晖,承包期为10年,至2016年8月31日。承包期限内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由原告负责一切事务及法律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幼儿在园人数超过300人后,向总公司上缴所收保育费的20%”。经查,在2011-2012学年、2012-2013学年、2013-2014学年、2014-2015学年,该幼儿园在园人数超过300人后仍不上报。据该园基层统计报表显示:2011-2012学年、2012-2013学年、2013-2014学年、2014-2015学年实际在园人数为289名、333名、331名、327名、310名,共有1301名被告应向原告交纳承包经营费。原告得知后,多次找被告催交承包经营费,可被告用种种理由拒绝。根据开封市物价局、开封市教育局汴价费(2003)140号“关于调整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项关于保育费的规定,合格幼儿园每生三年不超过800元规定,被告应上交承包经营费:700元/3年×1301人×20%=60713.33元。为维护原告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与王晖的承包开化集团幼儿园协议。2、依法追缴被告承包开化集团幼儿园2011-2015年间欠缴的承包经营费60713.33元及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开化集团破产清算组在2013年10月已将其承包的幼儿园移交给顺河区政府,并且2013年1月到2014年6月的费用已经交给顺河区政府。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6年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开化集团正处于破产边缘,幼儿园教职工生活无以为计,为了稳定,厂里决定对外承包。当初幼儿园里没几个学生,后来被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使幼儿园经营好转,直到2014年入园人数才超过300人,超过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将应缴的费用缴至顺河区政府。在开化集团破产时,清算组从未向被告下发过任何破产清算及债权债务转移的通知,直到案发前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要求被告缴纳上述费用。本案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终止承包合同的法定事由,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5日,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晖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晖承包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幼儿园,承包期限为十年,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合同中约定王晖应承担的经济指标为“承担承包经营费:幼儿在园人数超过300人后,向总公司上交所收保育费的2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幼儿园(班)基层统计报表显示开封市统合幼儿园开化分园2010/2011学年初、2011/2012学年初、2012/2013学年初的在园人数分别为289人、333人、331人。2013/2014学年及2014/2015学年在园人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为310人。2003年7月7日,开封市物价局、开封市教育局下发汴价费(2003)140号《关于调整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保育费“合格幼儿园每生三年不超过800元”。2009年10月13日,开封市在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汴民破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2011年3月31日开封市在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汴民破决字第1-3号民事决定书由武保平同志任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2015年1月4日,统合开化幼儿园向顺河区勤工俭学管理站缴纳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费用13950元,该费用系场所租赁费。2015年1月20日,开封市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向开封市国资委纪委下发《案件线索交办通知》,认为“自然人王晖承租原新力源幼儿园、开化幼儿园期间,多方面违约,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责成你委下属开封中益资产管理公司、开封开化集团清算组,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王晖违约责任,制止并挽回国有资产流失”。2015年3月13日,中共开封市国资委党委向开化破产清算组下发《关于对开化幼儿园欠缴管理费问题的处理建议》,责成开化破产清算组依法追缴开化幼儿园欠缴的管理费。故原告依法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合同签订后,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晖就应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后,王晖应向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履行合同。自2011/2012学年初被告承包幼儿园人数就已经超过300人,就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经营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其幼儿园2011年至2015年期间的承包经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承包经营费,即保育费原告要求按照每生每三年700元来计算,低于开封市物价局、开封市教育局下发汴价费(2003)140号《关于调整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保育费“合格幼儿园每生三年不超过800元”。即被告王晖应支付原告承包经营费为:(333名+331名+310名+310名)×700元/3年×20%=59919.14元。对于原告要求的关于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具体数额,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对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终止双方承包开化幼儿园协议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到期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对此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缴纳其承包开化集团幼儿园2011年至2015年期间欠缴的承包经营费59919.14元。

二、驳回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318元,由王晖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