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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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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634号 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 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634号

原告开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畅丰车有限公司

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由审判员吴红艳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楚东顺及被告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原告承揽被告基建工程。截止2015年5月20日经原告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29520元,至今未付。被告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952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目前原告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企业对账函一份,对账函载明“截止2015年4月30日经双方对账,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的总工程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伍拾陆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整(¥10566620.00),已付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叄万柒仟壹佰元整(¥10037100.00),尚欠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529520.00),以上信息经双方核对无误盖章。”

另查,原告认可2015年5月20日被告支付其工程款50000元。

本院认为,2015年5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对账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47952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按工程总造价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952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工程总造价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逾期不履行给付付款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5元减半收取4547.5元、保全费3270元,由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负担7079.33元,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红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