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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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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红卫与石四清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被告石四清(又名石世清),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华,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申红卫诉被告石四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红卫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国

被告石四清(又名石世清),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华,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申红卫诉被告石四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红卫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国,被告石四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于2014年12月份时,准备将自己的房屋翻新重盖,此房屋原告有国有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但使原告没有想到的是,原告在属于自己的土地上盖房子,被告却无理取闹、百般阻挠,不让原告正常盖房,被告威胁原告说原告土地上有两米是自己的地皮,说房子拆了也不能盖,被告这种无赖的行为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被告辩称,我没有阻止原告盖房,我家其他人员也没有阻止过原告盖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关系,二人的宅基地相邻。原告诉称其因修建新房将原有房屋扒掉后,被告阻止其盖房,被告认可原告已将原有房屋扒掉,但否认其阻止过原告盖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原告主张被告阻止其盖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红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红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国强

代理审判员  陈 辉

人民陪审员  赵雪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 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