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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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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风国与袁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袁风国,男,1953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袁清友(又名袁西方),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 原告袁风国诉被告袁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袁风国,男,1953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袁清友(又名袁西方),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

原告袁风国诉被告袁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风国、被告袁清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5日、2014年10月31日,被告先后两次借原告现金20000元,每笔借款均约定利息1分5厘,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2013年8月5日、2014年10月31日这两个时间,他根本没有借过原告钱,也不应该还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风国所提交的分别用红笔、蓝笔书写的两张借条,为1999年12月份被告袁清友先后两次向原告袁风国借款后书写的,每次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共计20000元,红笔写的那笔借款先借,蓝笔写的那笔借款后借,且蓝笔借款约定用款期限为15日。被告袁清友在上述第二笔借款期限届满后将两笔借款一次性偿还原告袁风国。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袁清友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询问笔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袁清友虽在1999年12月份分两次向原告袁风国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但其在第二笔借款期限届满后,已经将两笔借款偿还原告袁风国,故对原告袁风国要求被告袁清友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风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风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富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