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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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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0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 法定代表人马守国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0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

法定代表人马守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河南省国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质保金75万元及利息。2015年3月20日,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杞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电话方式通知双方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14日,本院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址查无此单位且电话无法接通,致使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依法视为送达。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8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庆龙

审判员  韩雪玉

审判员  周超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